農田水利設施範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變更之:
一、農田水利設施新建、變更或部分毀損、滅失、拆除。
二、地形、地貌或其他地理環境之改變。
三、配合水利、地政或其他法令規定。
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已無農田水利設施,或不再具備農田灌溉或排水功能者,主管機關得廢止之。
依前項規定廢止前,主管機關應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廢止後有其他使用功能者,由主管機關檢具清冊移由其他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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