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21條 搭排之水質不符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搭排者停止排放及限期改善,並應副知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前項停止排放期間,屬一般家戶及農舍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其他搭排者不得超過六十日。搭排水質不符放流水標準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函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