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公共排水系統,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農業產業或生物安全之虞者,該公共排水系統之管理機關應採取必要之處置措施,並依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提報改善計畫,改善計畫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依改善計畫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