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17條 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許可之內容變更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但涉及施工、搭排或引取之時間、地點或水量、妨礙農田水利設施之灌溉或排水功能或有妨礙之虞者,應事先提出申請。前項申請,準用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