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14條 依第十條規定之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予以許可,其許可有效期間,依下列規定定之:一、不得超過依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提供之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之期限。二、申請兼作使用、銜接設施,或一般家戶或農舍申請搭排者,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年。三、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引取,或前款以外之申請人申請搭排者,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