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二、原提供水利設施…
- 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開標售: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對象投標。二、讓售:不經公告程序,邀請符合本辦法之特定對象,比價…
- 第5條非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 第6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
- 第6-1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合建方式開發之非事業用不動產,其開發應公告徵求投資人,並依下列程序辦理。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非事業…
- 第7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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