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本條定義的名詞 非事業用不動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