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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處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退職儲金:一、被改派且未接續原指派職務。
二、奉准辭職。
三、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終身無工作能力情形之一。
處長於在職時死亡者,退職儲金由其繼承人請領。
第一項退職儲金,依處長在職時薪給總額百分之十二之費率,按月撥繳百分之六十五作為公提儲金,處長繳付百分之三十五作為自提儲金,由服務之灌溉管理組織自行在銀行或郵局開立專戶儲存孳息,並按人分戶列帳管理,於處長退職或死亡後,一次核發公、自提儲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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