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1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二章 處長之人事管理 第6-1條 處長之獎懲,由管理機關辦理,其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前項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應列丁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