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7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九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第67條 因公傷病成殘辦理退休者,其加發之退休金,由本作業基金編列預算支給。灌溉管理組織現職人員,其曾服義務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退休年資;其應繳付專戶之費用,應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補繳後,合併計算退休年資領取退休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