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職滿五年,且年滿六十五歲,應辦理屆齡退休。應予屆齡退休人員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前項屆齡退休之人員,不得延長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