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63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九章 退休、資遣、撫卹、保險 第6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