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六章 薪給 第38條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仍敘原職級。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