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