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六章 薪給

條文:
第35~39條(共 5 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給,分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前項人員薪給,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職務等級表規定給與。
其薪額折算月支數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加給分下列二種:
一、職務加給:主管人員之加給。
二、技術或專業加給:技術或專業人員之加給。
前項第一款之主管人員,指處長、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各組室(分處)主管、股長及站長。
第一項加給均按本職敘定等級基準支給。
第一項加給不列入退休(職)、撫卹、資遣給與內計算。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薪級核敘基準如下:
一、工程員、管理員及辦事員甄試及格者,均自該職等最低職級敘薪。
二、副處長以第十九條第一款所定曾任公務人員資格進用者,其薪級核敘擇下列規定之一比敘或提敘:
(一)按其銓敘審定之官等及職等,比敘副處長相當薪級。
(二)曾任公務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成績考核列乙等或七十分或相當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或公務機關比照上開法規自行訂定並報經其上級機關核准之單行規章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2.政府機關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3.公營事業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年資。
4.公務人員受懲戒處分不得晉敘期間之年資。
5.應公務人員各類考試筆試錄取分配占各機關編制內實缺實施訓練(學習、實習)之年資。
三、具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進用資格之人員,應以其所具進用資格重新核定薪級。
四、曾任農田水利會職員及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資,與擬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績乙等以上者,得按年核計加級至其所敘定職務之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但下列年資,不予採計提敘:
(一)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約僱人員、聘(僱)用人員之年資。
(二)灌溉管理組織及農田水利會臨時人員(含職務代理人及按日、按時、按件計酬之人員)、工職人員之年資。
五、農田利事業人員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取得灌溉管理組織二等人員進用資格者,得申請改敘至其所敘定職務之本薪最高級。
現職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之進用資格者,調派同職級職務時,仍依原薪額核敘。
在同職等內調派高職級職務時,其原敘職級之薪額高於所任職務之最低薪額者,換敘同薪額之職級。
在同職等內調派低職級職務以原職級進用人員,仍敘原職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核敘薪額。
升任職等人員,自升任職等最低職級之薪額起敘。
但原敘年功薪者,得換敘同數額之本薪或年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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