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除由公務人員派駐者外,應由管理機關就未滿六十五歲,曾任農田水利會總幹事、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專任組室主管、兼任管理處主任或現任、曾任灌溉管理組織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門委員、專任組室主管、兼任分處主任職務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符合副處長最低起支薪級,且無第三十四條情事之一者,指派之。
管理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派駐之副處長,其人事管理,應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不適用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