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認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天然災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