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第6-2條 法規: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2條 連續發生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農民前已提出申請者,其後發生之天然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二、連續災害之各災害申請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得合併審理,並合併計算其所受災損。三、連續災害之現金救助以一次為限。但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