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發生天然災害,且災損嚴重,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連續天然災害者,其救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農民前已提出申請者,其後發生之天然災害,得免重複提出申請。
二、連續災害之各災害申請案件,鄉(鎮、市、區)公所或工作站得合併審理,並合併計算其所受災損。
三、連續災害之現金救助以一次為限。
但短期作物已重新復耕,屬不同產季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