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0-2條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理、監事候選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其已當選者,亦同:一、積欠農會財物、會…
- 第21條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
- 第22條農會理、監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前項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七…
- 第22-1條農會選任人員應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改選。農會選任人員之當選人應於規定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補選之當選…
- 第23條農事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小組組長出缺時,由副組長繼任;其任期至原任小組組長任期…
- 第23-1條農會二種以上選任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以登記一種為限。同時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無效。經申請登…
- 第25條農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如次屆理事會續聘者,…
- 第25-1條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大學、獨立學…
- 第2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二、積欠農…
- 第25-3條農會總幹事應於受聘之日起十日內,檢具有不動產之保證人兩人以上保證書或員工誠實保險,向農會保證。前項不動產或保險之額度,由…
- 第26條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督導省…
- 第27條農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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