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農會總幹事以外之聘任職員,由總幹事就農會統一考試合格人員中聘任並指揮、監督。前項聘任職員,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督導省農會或直轄市農會統一考訓之。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後,由中央主管機關督導全國農會統一考訓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