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法規: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七章 考核及獎懲 第58條 農會編制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獎勵:一、在職務上有重大改進或發明,貢獻農會。二、防止損害揭發弊端,消彌或減輕農會損害。三、處理特殊艱難事件,有功於農會。四、領導推行工作有成效。五、遇意外事故,應付得宜或奮勇搶救,減少農會損失。六、維護農會財務,減少浪費有顯著成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