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聘任人員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由農會聘任時,免再受新進聘任人員之考試及訓練。
其任用職等及職級,以不超過其離職時之薪點,並符合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之範圍內,與農會合意約定之。
取得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者,離職後再至農會擔任技工、工友時,免再受新進技工、工友訓練。
其任用職等依附表四農會編制員工各職等應具資格標準表規定辦理。
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15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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