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農會辦理編制員工之職務調整,以調任同職等為原則;無同職等職缺者,得調任低一職等。其原支薪點已超過新職最高年功薪點者,仍應暫支原薪點,除再調升原任職等外,不得再依年度考核晉發薪點。經前項調任低一職等者,不得再調任更低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