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三章 進用 第14條 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因疾病、懷孕、生產、配偶或一等血親病危、重症,或其他經全國農會認定不可歸責當事人之事由而須延訓者,得檢具事證向任職農會提出申請,經該農會核准予以延訓,並副知全國農會。延訓申請除有特殊因素外,以一次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