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農會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三章 進用 第13條 農會僱用之技工、工友,應參加全國農會辦理之新進技工、工友訓練。農會應於其到職日起一個月內,向全國農會報送受訓名冊。技工、工友經訓練合格且服務年資滿六個月者,始得參加年度考核。訓練合格且在該農會服務滿六個月者,得向任職農會申請技工、工友任用資格證明書,由該農會核轉全國農會核發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