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除緊急傷病外,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申請診療。
經特約醫療機構診斷建議住院治療者,得申請住院治療。
罹患普通疾病,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年資,應合計滿四十五日。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門診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前項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
- 第28條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二、藥劑或治療材料。三、處置、手術或治療。四、膳食費用三十日以內之半數…
- 第29條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診療,住院日數超過一個月者,每一個月應由醫療機構辦理繼續住院手續一次。住院診療之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
- 第30條被保險人有自由選擇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之權利。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31條被保險人因傷病而致身心障礙,經領取身心障礙給付後,不得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
- 第32條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 第33條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須立即治療,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
- 第34條本保險之特約醫療機構,其特約與管理辦法及診療費用支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第35條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人醫療給付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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