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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住院診療給付範圍如左:一、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二、藥劑或治療材料。
三、處置、手術或治療。
四、膳食費用三十日以內之半數。
五、農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為準。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五。
但以不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最高負擔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自願住較高等病房者,除依前項規定負擔外,其超過農保病房之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實施日期及辦法,應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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