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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民輔導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生育給付標準,依左列各款辦理: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二個月。
二、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一個月。
三、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被保險人或其配偶難產者,得申請住院診療;其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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