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4條 法規: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審議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一、被保險人及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申請人為投保單位者,其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二、收受或知悉保險人原核定之年月日。三、申請審議之請求事項。四、申請審議之事實及理由。五、證據。其為文書者,應填具繕本或影本。六、年、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