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及保險利害關係人(以下均稱申請人)對保險人下列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一、有關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二、有關保險費或滯納金事項。三、有關保險給付事項。四、有關職業傷害事項。五、有關身心障礙等級事項。六、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