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農監會。保險人未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農監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