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3條 法規: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第3條 監理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綜理會務,其餘委員由農業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專家學者五人。二、農民代表五人。三、財政部、勞動部、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各一人。監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