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會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十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勞保局列表通知資料有疏漏者,應於接到勞保局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前項補正,以農(漁)會通知勞保局之日為準;郵寄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