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依本條例第十條申請調整提繳比率,應填具申請書向農(漁)會提出,並由農(漁)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
同月份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通知,以農(漁)會通知勞保局之日為準;郵寄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