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設置休閒農場之場域,應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且場域整體規劃之農業經營,應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文件之休閒農場,應於籌設期限內依核准之經營計畫書內容及相關規定興建完成,且取得各項設施合法文件後,依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核發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申請設置休閒農場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繳交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