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依前條規定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或提具興辦事業計畫,得於同意籌設後提出申請,或於申請休閒農場籌設時併同提出申請。休閒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事項,及興辦事業計畫之內容、格式及審查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容許使用同意書或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時,休閒農場範圍內有公有土地者,應副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