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輔導休閒農業區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主管機關輔導依據。前項休閒農業區評鑑以一百分為滿分,主管機關得依評鑑結果協助推廣行銷,並得予表揚。休閒農業區評鑑結果未滿六十分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具輔導計畫協助該休閒農業區改善;經再次評鑑結果仍未滿六十分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廢止該休閒農業區之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