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園區事業申報銷售額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經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者,無須繳納管理費;其已併入計算繳納管理費者,應於繳納後六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管理局申請抵扣或退款,逾期不予受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