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第4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管理費服務費及必要費用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4條 經管理局核准入區,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依前條規定按期繳納管理費;未辦妥營業登記者,於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繳納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