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第三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 第21條 園區事業之貨品出入倉(廠),應於三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應於海關驗放後七日內登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