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自由貿易港區之事業或其他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園區事業,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