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