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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業科技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條第一項之聲明書應明列下列事項:一、最近五年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四、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最近三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但於本辦法施行前發生之情事,不在此限。
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會不受理其申請;其聲明不實經發現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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