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執行單位經費收支應設專戶儲存並單獨設帳管理,並應依契約書約定分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執行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結餘經費除另有規定者外,應繳回本會。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之經費收支、核銷及繳回,依本會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