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申請科技專案補助者為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者,不適用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九條規定。執行單位為本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者,應依本會經費處理與農業科技計畫之相關規定,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