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5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7-2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5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參考歷史產量與價格、模擬損失頻率與損失程度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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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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