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保險被保險人須為辦理地區實際種植第二條所定保險標的之農民,且應與要保人為同一人。符合前項資格者,得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填具要保書,向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簽訂保險契約並向保險人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種植所在地之保險人未辦理本保險業務者,向該縣轄區毗鄰之保險人投保。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時,保險人應給與收據為憑。未依約定交付保險費者,本契約自起保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