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保險之辦理地區為臺東縣。本保險之保險人,為前項地區經主管機關許可擔任保險人之農會。本辦法施行前已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保險之農會,於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二年內,亦得擔任本保險之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