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之補助由主管機關於年度編列預算補助,其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保保險人受理申請補助,應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結束後十五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臺東縣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交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核撥保險人。
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第12條
本法規已於 2025-07-2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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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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