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貸款之額度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八。
每一借款人所貸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九款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
但前項附表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前項所定貸款總餘額上限之計算,不包含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貸款。